关于对江西省现代教育技术示范学校开展重新评估的通知
江西省现代教育技术示范学校(以下简称省级示范校)自设立以来,对于推动我省中小学的现代教育技术工作产生了很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根据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江西省现代教育技术示范学校滚动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赣教电字〔2005〕8号)精神,江西省现代教育技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6年底完成了394所省级示范校的评估定分工作。随着我省教育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现代教育技术工作的内涵随之发生变化,对学校现代教育技术工作的评价也相应地进行了调整。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级示范校的组织管理,使其充分发挥示范性、先进性作用,决定对省级示范校进行重新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全省394所省级示范校。
二、评估内容
依据《江西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修订稿)》(赣教电字〔2008〕2号,以下简称“指标体系”)、《江西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配备评价办法(试行)》(赣教电字〔2004〕12号,以下简称“设备配备评价办法”)、《江西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软件建设评价办法》(赣教电字〔2004〕13号,以下简称“软件建设评价办法”)各项指标要求,对学校现代教育技术管理工作、环境建设、研究与应用、培训工作、校本特色、电教活动等六个方面进行评估。
三、评估时间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6月底前结束。
四、评估机构
1、小学、初中: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成立评估小组,并由设区市电教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小学、初中学段省级示范校的评估工作。
2、高(完)中:由江西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五、评估方法
(一)小学、初中:采取学校自评和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法。
1、学校自评:各受评学校根据《指标体系》、《设备配备评价办法》和《软件建设评价办法》中各项指标的要求进行自评,并如实填写《江西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工作评价数据采集表》(附件1)、《江西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配备数据采集表》(附件2)、《江西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软件建设数据采集表》(附件3),加盖学校公章,与学校自查报告一并交所在设区市电教馆汇总后于5月30日前交省电教馆研究部。
2、专家评估:由各设区市组织评估专家按照学校提供的原始材料(附件4),依据《指标体系》的内容要求,对学校现代教育技术各项工作进行评估复核。
3、结果公示:评估复核工作结束后,结果在本辖区内公示一周,学校如有异议,则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设区市评估小组申请复核。
(二)高(完)中:由江西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新修订的《指标体系》在原有的分值上进行折算调整,不再实地对学校逐一进行评估。结果在江西省电教馆门户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期间,学校如有异议可向江西省现代教育技术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
六、评估结果
全省小学、初中、高中省级示范校评估结果经江西省现代教育技术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省教育厅正式下文予以公布。
望各设区市组织各受评学校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此次重新评估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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