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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学财务制度》,现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办法,作为我校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一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积极采取措施,杜绝铺张浪费现象。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经费收、支预算,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一方面要依法组织收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广开门路,多渠道筹集资金,以促进事业的更快发展;另一方面,将各项开支标准范围和支出标准具体化,建立部门支出限额目标责任制。同时,进一步加强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会计人员要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算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出纳员要记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不得挪用现金和不准白条顶抵现金。
第四条 学校每学期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等要严格按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核定的范围和标准一次性收取(伙食费除外)。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不准私设“小钱框”。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学生购买教辅资料。
学校的各项收费(不含临时的预收款、学生伙食费,代收保险费等),必须使用总务处发给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票据要建立领用制度。后勤处委托教职工代收的现金要及时向财务结算入账,个人不准挪用公款。教职工挪用公款六个月不还的要按贪污论处。
第五条 学校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教职工报销发票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学校的经费预算支出要确保教职工人员经费和教学业务维持费,同时,每年还要从择校费和捐资助学费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自筹基建经费,用以逐年减少学校负债;学校每年还要适当安排修缮费和教学设备购置费,不断改善我校的办学条件。
第六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资金和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学校对应收及暂付款项要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学校研究批准核销。学校对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由保管员验收入账。学校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要办理工程决算,同时填写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交财务入账。
第七条 学校要实行财务公开,完善财务监督机构。学校各年管会的水、电费、电话费、粉笔、黑板刷,班级扫帚及教师用信笺等仍由后勤处统一发给,其他零星办公费用、教学业务费及差旅费费用限额报销,发票由经手人签字。各部门负责人证明,再由部门兼职财务报销员统一到后勤主任审核后再交校长审批。
学校大宗支出(如校舍修缮、购置教学设备等),金额在5000元以上必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再由财务科调配资金。
教职工出差报销差旅费要经后勤主任审核后再交校长审批。
财会人员对报销票据手续不全的及明显违犯财经纪律的发票有权拒绝报销。
学校经费收、支情况根据县教育局要求每月在校后勤处财务公开栏公布。
学校校务公开财务监督小组每学期对会计凭证及账、表审查一次,并将财务审查结果在学校教代会上公开。 << 上一页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