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购工作条例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工作,使学校采购工作进一步透明化、公开化,现依据《广丰中学财务管理制度》,特制订采购工作条例如下:
1、采购工作要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行。
2、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采购员应努力做好市场调查研究,采购物品力求“物美价廉”。
3、采购物品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填好《采购申请单》后,由后勤处主任审批同意后,交由采购员购办。
4、采购物品必须及时入库,经保管员验收后方可领用。应急采购应征得后勤处主任同意。
5、大额采购(单价1000元以上或批量5000元以上)必须上报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批。
6、大宗采购项目(1000元以上)由后勤处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形成书面请示(或报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7、采购人员应做到克已奉公,廉洁自律。小宗采购500元以上,应有两人以上(含两人)同时进行,相互监督。
8、凡购买设备或自料加工,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采购合同。
9、除学校相关领导(或领导授权的人员)以外,任何教职工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在外赊账,否则罚其自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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