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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丰中学物品采购有关规定(试行)
作者:后勤处    文章来源:后勤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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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学校购物过程的管理,做到相互监督,把有限的资金发挥最佳效能,特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县政府的相关规定,凡学校内需要报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批购买的物品,应事先写出申请报告,待相应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

二、校内大型建设的经费开支,根据招标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三、属于常规性的代收、代购的付款,财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应事先报知单位主要领导,以便全面作出安排。

四、未达到报县政府采购办但金额仍然较大的物品的采购要经相关会议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开支百元以上经费时要事先向单位主要领导请示或同分管领导商量。

六、购买百元以下的零星物品,由后勤处负责人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指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购买。

七、到校内商店购买零星物品时要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由指定的人员进行,但要向后勤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报告。   八、凡校内大宗物品采购要通过公开招标。例如:复习资料、食堂的大米、煤、油、灯具、电线、修理用的板材、玻璃、体育器材、电教器材等。

九、学校各种物品的采购必须经过严格的经手人,验收人和证明人等手续。十、本规定自二00七年三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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