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学校的纪检监察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党纪政纪法规为依据,以党政的中心工作为重点,以培养“四有”新人为目的,为新广中的教育、教学的改革和稳步发展创造一个廉洁勤政,团结务实,文明守纪的工作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条:纪检监察工作性质
学校纪检监察室是集党纪检查和行政监察于一身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和行政以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
学校的纪检部门,是对全校党员干部,各级党组织,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执行纪律的职能机关,同时也是协助党委整顿党风,搞好廉政建设,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的职能机关。
学校的监察部门是学校行使行政监察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学校党委和行政制定的决定、决议、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条:纪检工作任务
依据党章第44条规定,纪检工作有三大任务和三项经常性工作。
1、三大任务
(1)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规党纪,这是纪检的基本任务。
(2)协助学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这是纪检的中心任务。
(3)督促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学校党委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这是纪检的重点任务。
2、三项经常性工作
(1)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章守纪、廉洁勤政的教育。
(2)协助党委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规章制度的违纪行为。
(3)受理党员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
第四条:纪检的四项基本职能
1、保护职能。要保护党员个人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2、惩处职能。履行对违纪党员干部的惩处是纪检部门的重要职责。
3、监督职能。按照党的纪律,对各级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检查。
4、教育职能。把惩处和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不犯或少犯错误。
第五条:监察的工作任务
1、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反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2、查处学校职工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问题,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
3、在学校改革和建设中,发挥保证作用,排除各种干扰,保证教学、科研、生产等改革计划的顺利进行,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六条: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1、服从、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
2、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坚持教育和预防为主,处理和处罚为辅。
4、事实求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七条: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方法
1、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明确各时期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制定和实施阶段性规划;
2、主动争取学校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3、调查研究和信息反馈相结合。
4、案件检查和纪律教育相结合。
5、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6、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
第八条:纪检监察工作的目的
严肃党纪政纪,巩固党的团结统一,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教育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实现培养社会主义合格的大学生和建设者。在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相关部门的双重领导下,积极配合学校其它职能部门,为建设一支有凝聚力和战斗力、有高素质和一流水平的干部队伍而忠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第二章 纪检监察职责
第十条:纪委、监察的职责
1、维护党规党法,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党委决议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2、对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单位及党政干部遵守党规党法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经常对党员干部开展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教育,做到教育不断线,在治本和预防上下功夫,提高党政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
4、协调组织部门开好党委和党总支班子民主生活会。
5、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开展调查研究,做好执法和效能监察,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
6、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以及行政单位、行政干部的违纪案件,审核需报请学校党政班子或上级机关审核批案件。
7、受理对学校党的组织和行政单位、党员和干部的检举控告以及行政干部的申诉,保护党员、群众的合法权益。
8、承办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工作。
9、负责党委的信访工作,搞好信访接待工作。
第十一条:纪委书记职责
1、在党委的领导下,主持纪检、监察全面工作,负责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
2、主持召开纪委委员、监察委员会议,领导纪检监察工作。
3、负责对纪委监察查处的违纪案件的审定工作。
4、负责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及时向党委汇报群众的意见和反映。
5、负责签发纪委监察文件,审定纪委的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向党代会提出纪委的工作报告。
6、承办校党委及行政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室主任职责
1、在纪委书记领导下,抓好纪检监察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保证纪委、监察工作职能的发挥。
2、负责召集监察方面的会议,对纪检监察室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3、协助纪委书记检查监督学校的党员和党政干部执行党纪、勤政、廉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查处。
4、受理对学校党组织和党员违法及其他的不正之风行为的揭发和举报。
5、负责对学校行政部门的执法和效能监察。
6、负责组织学校党风廉政情况的研究,并及时向纪委书记提出报告。
7、组织草拟纪委、监察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其他文件报纪委书记审定。
8、承办学校党委和行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室副主任职责
1、积极协助、配合纪检监察室主任工作,保证处室工作顺利开展;
2、按照处室人员分工,认真完成处室交给的本职工作;
3、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并及时把调研结果报告给主任;
4、协同主任认真搞好党风廉政教育,搞好对党员的法律法规、党规党纪的宣传教育工作;
5、对本处室工作的开展,有批评、建议建言和发表自己看法的权利和义务;
6、加强政治、法律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7、 执行处室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室干事职责
1、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2、认真管理好纪检监察室的所有文件、档案,做到造册登记,管理有序;
3、严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透露本处室文件、档案的有关内容;(可公开的除外)
4、负责接待来信及来访者,接待来访者做到态度和蔼,有问必答;
5、负责本处室会议的记录;
5、负责本处室与其他部门、处室的联络工作;
6、接听本处室电话,并做好电话记录,及时向主任或副主任报告相关讯息;
7、完成处室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干部应具备的素质
1、政治思想素质
政治思想素质是指纪检监察人员的思想意识,思想境界和政治观念。
(1)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事实求是,坚持真理,秉公执法,刚正不阿;
(3)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2、作风素质
作风素质是指纪检监察干部应具备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道德品质。
(1)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2)廉洁秉公,公道正派。
3业务素质
业务素质是指纪检监察干部应具备的业务技术知识,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
(1)有较强的洞察力和判断能力;
(2)有广泛的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
(3)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4)多方面的知识与综合辅助能力。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干部的修养
1、政治修养。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在大事大非面前保持头脑清醒,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与党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保持一致。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坚决抵制和克服各种不良思想意识的影响和侵蚀。
2、党性修养。要自觉加强党性锻炼,牢固树立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在任何情况下,出以公心,不计较个人得失。
3、品德修养。要公正廉明,克己秉公。对群众应大公无私,与人为善,对违纪行为敢于斗争,善于斗争。
4、理论修养。坚持不懈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特色理论,学会用马列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去分析问题,明辨是非,处理矛盾。
5、业务修养。除了学习掌握好本职业务工作外,还要拓宽知识面,要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不断探索和掌握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方法,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
1、培训内容
(1)在政治素质方面,要求能够掌握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知识,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表率作用好,热爱本职工作;
(2)在业务素质方面,要求能够掌握纪检监察理论业务知识,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且胜任工作;
(3)在文化素质方面,要达到具有相当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文化素养。
2、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的途径和方法
(1)学校党委和行政要给纪检监察干部创造学习深造的机会;
(2)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在岗进修,加强理论学习和实践能力的锻炼;
(3)以会代训和以案代训的方式培训干部;
(4)举办系列讲座和培训班;
(5)参加纪检监察举办的理论研讨会;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
1、 认真选配好干部,不断调整和充实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要选择党性强、作风正派、在群众中有威信,有一定理论、政策水平考核科学文化知识的同志担任纪检监察工作。
2、 建立科学可行的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制度。
(1)建立岗位责任制。要从实际出发,使每个纪检监察干部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
(2)健全考核制度。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要多层次,多角度对干部进行考核;
(3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形式要多样化,讲究实际效果,避免空洞说教。
第四章 党内监督
第十九条:党内监督的任务
党内监督是以《党章》、《准则》等党规党法规范和制约党员的活动,防止党内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揭露和纠正一切损害党的利益、败坏党的作风、违反党规党法的行为。保证学校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地遵守党的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条:党内监督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2、 公开原则
3、 群众性原则
4、 实事求是原则
5、 分级负责制原则
第二十一条:党内监督的内容
1、 监督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以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落实。
2、 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每个党组织和党员是否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并积极参加改革,在政治上能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3、 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情况。在领导集体内,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都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任何成员无论担任什么职务,都不能个人独断专行。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4、 监督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履行职责情况。在党内要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认真执行党组织的决议。不允许在执行纪律中搞老好主义,会上不说会下乱说,违反党的纪律现象发生。
5、 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严格执行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制度、上级和学校制定的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运用这些制度和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各种权力加以监督和制约,制止滥用权力问题。
第二十二条:党内监督的方法
1、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从严治党。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参加所在党总支、党支部,党小组的活动,必须认真履行义务,模范遵守和执行《党章》、《廉政准则》;遵守学校制定的规定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对于违反以上规章制度的党员领导干部,决不姑息迁就,根据错误性质轻重认真做出处理。
2、认真搞好评议党员工作。
要把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工作同评议党员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并作为工作的重点。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搞好自我总结,虚心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要不断提高评议党员工作的质量,并注意提高实效性,坚持做到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
3、坚持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1)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必须每半年召开一次;
(2)要注意提高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会前纪检监察室要协助党委收集党员群众对校级领导干部的意见和反映,通报本人或在会上如实报告。每个成员都要认真总结,检查自己的思想情况,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4、坚持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制度。
(1) 凡是群众来信来访,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认真接待处理。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党纪问题由纪委处理,政纪问题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2) 要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渠道。党委成立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廉洁问题举报办公室。
5、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职能作用。
纪检监察室是协助党委进行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做好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工作。
6、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今后凡是与全校职工利益密切相关教学、分房、提干、调资、评职、招生、职工福利等方面情况,都要通过一定的舆论渠道向群众进行通报。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对待群众舆论所反映的问题,虚心接受批评,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于党内外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大的问题,有关领导必须通过适当的场合向群众说明情况,为群众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第五章 党风党纪政纪教育
第二十三条:教育方针
要坚持疏通和引导的方针。疏通是指充分发扬民主,采取透彻说理,从容讨论的方法,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引导就是在分清是非的前提下;启发开导把种种不正确的思想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使其自觉地按党员标准、党的纪律约束和规范自己。并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增强党性观念。
第二十四条:教育的基本原则
1、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1)要围绕党委和学校的中心工作进行教育;
(2)密切联系教职工的思想实际进行教育。
2、 坚持因人施教,分层次教育的原则。
3、 坚持身教与言教相结合,身教重于言教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教育的主要内容
1、 以改革为动力的形势政策教育。
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中,必须对党员和职工进行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教育。使党员和教职工自觉地抵制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思想的侵蚀,并对形势要有清醒的认识,对党的政策要有深刻地理解。特别是在一些大的形势变化和重要政策出台,党员群众思想容易出现模糊认识时,更应加强教育,教育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要识大体顾大局,自觉贯彻上级的决定和学校的各项决策,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局面。
2、 以树立崇高理想为中心的党性教育。
要配合党委办公室、组织员对全校教职工,党员干部进行理想和党性教育。教育党员和职工要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要有崇高的思想境界,要有明确的奋斗目标,自觉地抵制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3、 以贯彻民主集中制为重点的党纪、国法、条规教育。
要组织党员和职工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中纪委颁布的有关规定为主要内容的纪律教育和国家法律法令教育,结合学校的普法工作,进行法制教育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教育。通过教育,使党员和职工明确我们的言行都要符合党的要求,学校的规定,一切按章办事,保证政令畅通,法纪严明。
4、 以根本宗旨为主要内容的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
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主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等。对党员和职工经常进行上述内容的教育,同时要结合学校的校风,教风、学风、工作作风和“五种精神”的教育,要宏扬党的优良传统和学校的光荣历史,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做贡献。
5、 以勤政廉政为目的拒腐防变教育。
要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若干规定》,特别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洁自律教育,牢记“成由节俭败有奢”的古训,增强反腐倡廉自觉性,树立勤政廉政的光荣思想和终于职守勤奋工作的敬业精神。
第二十六条:教育的方法
1、 系统教育和专题教育相结合。教育要从基础抓起,通过培训、讲座、上党课等方式进行教育,要围绕某个时期,某项任务开展专题教育。使教育的普遍性和针对性有机结合起来。
2、 进行形象化教育。要运用影视、舞台、图画展览等教育手段,以形象、生动、直观的形式和易于接受和理解的方法。
3、 运用典型进行教育。要多用正面典型和反面典型进行教育,要宣传和表彰学校先进人物和事绩,用身边人和事开展宣传教育。
4、 分层次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要区别不同对象,因人施教,要有的放矢,提高针对性和教育的实效性。
第六章 案件的检查和审理
第二十七条:案件检查的任务
检查党员和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章、党纪的案件;检查学校行政机关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违犯政纪的案件。以严肃党纪政纪、加强管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八条: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
1、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事实求是的原则。
2、 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3、 案件检查要依靠各级党政组织、走群众路线,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取得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
4、 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政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人违反了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
5、 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其他工作人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享有的各项权利。
6、 案件检查要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案件检查的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一般要经过立案、调查核实、定性处理、移动审理和材料归档四个阶段的工作。四个阶段互相衔接,不能互相取代,缺一不可。案件查处工作要严格遵守程序,依次展开。
第三十条:案件审理的任务
1、 对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调查终结的基础上,对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实事求是的审核,鉴别和分析,审查所认定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完整、确凿。
2、 正确地鉴别案件调查中所搜集的全部证据的真伪和来源是否正当。
3、 在全面审核材料、鉴别证据的基础上,以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规定为依据,认真、准确、恰当地分析认定错误的性质。
4、 按照党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制定的违纪条规,对案件提出恰当地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案件审理的原则
1、 实事求是的原则
2、 严肃处理、区别对待的原则
3、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4、 在党纪和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5、 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十二条: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
1、 事实清楚
2、 证据确凿
3、 定性准确
4、 处理恰当
5、 手续完备
第七章 纪律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依据
对违纪者进行党纪政纪的处理,除了遵守纪检监察工作基本原则之外,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对违纪者的错误事实必须作认真地调查研究,注意听取不同意见,取得确凿证据。同时,对所犯错误的原因及其后果的影响,要有符合实际的证明。
第三十四条:纪律处分的目的
1、 纪律处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教育违纪者。
2、 维护党纪政纪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决议的贯彻执行。
3、 密切党群关系,提高党的威信。
4、 端正作风,促进学校风气的好转。
第三十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1、 党纪处分的种类
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2、 政纪处分的种类
行政机关的政纪处分有八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三十六条:纪律处分的原则
1、 实事求是的原则;
2、 从严治党的原则;
3、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4、 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5、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 主动交代错误的;
2、 主动检举同案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 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后,主动退赔、退赃的;
5、 在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 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2、 包庇同案人的;
3、 强迫、唆使他人违犯纪律的;
4、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5、 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全校教职工必须在政治、思想、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中央和上级的决策,做到言行一致,令行禁止。凡是上级的决定和要求完成的工作不认真贯彻执行,甚至顶着不办,给工作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对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决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条 教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讲政治、讲党性、凡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跑官要官和散布政治谣言、泄露组织机密、传播小道消息,制造流言蜚语蛊惑人心,干扰学校的改革和稳定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或撤职处分。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必须实事求是,光明磊落,凡搞自由主义,工作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成果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必须坚决维护校党委的团结统一。凡搞宗派、搞小团体,闹不团结,领导干部影响班子整体功能发挥,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和撤职处分。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凡不按规定参加党组织生活,把自己凌驾与组织之上,不接受监督,在群众中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必须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凡工作不履行职责,达不到岗位标准,领导干部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管理混乱的给予警告或撤职处分。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如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情节轻的给予严重或记大过处分,重的撤职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或者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记大过处分。挪用公款不退还的,以贪污论,给予撤职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盗窃或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记大过处分,直接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八条 学校副主任级以上干部不准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属经商办企业、承发包建筑工程等提供便利条件。违反此规定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严禁在工程招标、承发包和物资采购、销售、加工、质量检测等业务往来和经济活动中,损公肥私,接受回扣、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据为己有。因推辞不了而接受各种形式的回扣和贿赂,回扣一律交公或入学校帐户。违反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及参与各种高消费活动。在业务招待应酬往来中,不准超标准用餐和多人陪餐;不准假公济私招待亲友;
第五十一条 职工和领导干部严禁接受色情服务及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违反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撤职处分。
第五十二条 职工和领导干部严禁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祝寿以及工作调动等机会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不准利用职权收受在校学生及其家长的钱物;不准利用给学生考试、评卷、升留级、评优、处分之机收受或索取学生及家长钱物。违反此规定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职工和各级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送礼、请客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浪费学校资财的,除退还公款外视情节严重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质量、技术事故或者使学校的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大过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消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并给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六条 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诬告他人,非法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七条 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八条 遇到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条 包庇犯错误的人或犯罪分子,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十一条 对于破坏正常的教学、研究、工作秩序的,给煽动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八章 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的受理
第六十二条:工作的性质
1、 是纪检监察的群众工作。
2、 是纪检监察部门听取群众意见、呼声,同群众保持信息往来的重要渠道。
3、 是党内外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有效形式。
第六十三条:控申工作的基本原则
1、 实事求是的原则。
2、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
3、 保护信访者的合法权利。
4、 解决实际问题和思想教育相结合原则。
5、 慎重对待政策性问题。
第六十四条:受理检举、控告的内容与范围
1、 属纪检监察室直接受理检举、控告内容,一是对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和荐检举、控告;二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和检举、控告;三是对党员和党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的检举、控告;四是对党员或党组织利用职权谋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和检举、控告;
2、 行政监察部门受理的检举、控告内容;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违反政纪的检举、控告。
3、 其他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问题。
第六十五条:受理申诉的内容与范围
申诉是公民对有关本身的权益受到侵犯或其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通过写信、来访方式请求复查处理的行为。
1、 一是党员受到组织给予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啊组织处理不服的申诉;
2、 被监察对象对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
3、 代为申诉。由于某种原因,本人不能提出申诉,而由家属,亲属或其他人为其向党政组织提出的申诉。
4、 无人申诉的申诉案件。由于某种原因本人没提出,而组织发现有处分不当时,应主动提出复查、复议,对确定处理错的应主动纠正。
第六十六条:处理控申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1、 对于匿名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或转交有关单位参阅。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抄给被检举人,由其作自我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在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2、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申诉人者必须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
3、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给予以支持、鼓励。对于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经过党委或纪委批准追查责任,严重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过行政监察法》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六十八条 学校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如违反本条例第七章“纪律处分”以外的规定,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央、省、市及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校纪委和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相适应的条款,按上级规定执行。
中共广丰中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 丰 中 学 纪 检 监 察 室
2007-7-23 |